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生产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生产协会,英文名称为Shen Zhen Shi Nan Shan Qu Work Safety Association.简称:SZSNSQWS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生产协会是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团体、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赢利的社会团体,是经深圳市南山区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着“求真 务实 创新 服务”理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形势、法律、法规的宣传,构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安全生产信息平台,组织安全生产理论与实际问题的研究,为企事业单位服务,积极推进各会员单位间的联系与合作,成为政府的助手,企业的帮手。为南山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贡献力量。
第四条 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机关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为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红花园88栋1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积极推广国内外安全技术、成果、经验,提高全民意识;
(二)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普及安全常识,开展生产技术、管理咨询服务,安全评估,风险评价等活动;指导、协助兴办有关事业和经济实体;
(三)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交流,举办各种类型的安全生产讲座、专业培训,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四)根据企事业单位要求,提供有关安全生产咨询服务和相关信息,协调企事业单位与各有关方面的联系与沟通;
(五)推广职业安全新法规、新政策、新技术和新的管理方法,为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服务;
(六)研讨生产安全过程,事故处理热点和难点问题,帮助企业事业单位预防和减少生产伤亡事故;
(七)组建南山区安全生产专家组,建立南山区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信息资源库;
(八)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安评报告的评审、中介机构的考评、重大事故技术分析、安全科研成果及论文鉴定与评奖等工作;
(九)向有关部门反映安全生产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会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委托,开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业务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自觉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四)企业信誉良好,遵纪守法;
(五)有公益心和责任感,愿意为本会和会员服务;
(六)团体会员、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单位,凡承认本会章程并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可以本会团体会员;
(七)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热心于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的理论和实际工作者,由本人申请,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接受协会邀请承担有关工程项目或安全技术、产品攻关任务;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交纳会费;
(七)会员单位应积极支持所在单位的个人会员参与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代表理事会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的;
(二)热衷于本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的规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费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
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机关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二○○七年四月三十日经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核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