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发布消息称,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意见稿称,矿山企业不再新设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保证金取消后,企业应承担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按照《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及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的有关要求,综合开采条件、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开采年限、地区开支水平等因素,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对其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等进行治理修复。
同时,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
矿山企业按照满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资金需求的原则,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并计入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同时,矿山企业需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的提取情况。
对于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开展相关工作的企业,有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仍未按照要求完成恢复治理任务的企业,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名单;未完成的地质环境修复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按程序委托第三方代为开展,相关费用由企业支付。